热门:乐山睡佛发现人索280万奖金 法院未受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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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6岁的潘鸿忠,现在住在老家顺德勒流。 他二十多年前发现过乐山睡佛而闻名。 但最近,这位八旬老人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理委员会,索赔280万元。 因为潘鸿忠认为,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他有权得到相应的物质奖励。
昨天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答潘鸿忠不是提起侵犯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当主体,因此没有受理此案。 对此,潘鸿忠表示决策上诉。
另外,潘鸿忠老人提起了著作权诉讼。 原因是四川省集邮企业发行的一套邮票中,乐山睡佛的照片被认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我向四川省集邮企业索取了一百万元。 现在,这个案件的资料已经提交给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是否受理,可以知道法院还没有回答。
文并图/本报记者陈绪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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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潘鸿忠说,在“乐山市荣誉市民”授予后的23年间,乐山方面没有给他寄过慰问信,没有寄过探望的人,也没有给予慰问金和其他物质奖励。 这位老人心里感到愤怒,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相应的物质奖励,所以决定依法要求偿还。 另外,潘鸿忠老人也说,现在他老了生病,想通过这次维权改善晚年的生活。
潘鸿忠这次维权的法律依据很明显,第一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和《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根据该规定,“全员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归全国所有。 接收部门要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的,及时报告或者上缴,保护文化的,由国家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潘鸿忠索赔的280万元到底是怎么算的? 起诉书上,记者认为,一是发现者的物质奖励,可以估计为200万元。 二是每年给予发现者的慰问金和其他经济补偿,共计80万元。 潘鸿忠的代理律师方新华对记者说:“这只是一种计算方法,最后的具体金额需要法院裁定。”
潘鸿忠说,授予乐山荣誉市民时,当地政府也递交了信封,装了5000元。 那么,这不是物质奖励吗? 对此,方新华对记者解释说:“不是所谓的奖金和物质奖励,只是‘红包性质’。”
乐山中院:
发现自然景观不具有发现权
昨天,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裁决书》,根据相关法律认定潘鸿忠不符合提起侵犯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当主体,因此潘鸿忠向本院提出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条件,对潘鸿忠的起诉
关于为什么不受理,乐山中院在裁决书中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有发现权。 发现者有权领取发现证书、奖金和其他奖金。 这是因为可以确认发现权是知识产权类型之一。 稍微有点反倒反倒反倒反倒反倒还不错但是自然自然自然自然自然自然但是但是,(好,但是,但是 曾经是雪白的,曾经是雪白的,曾经是雪白的,曾经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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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方新华认为,未经潘鸿忠授权,四川省集邮企业采用了与潘鸿忠高度相似的照片和“睡佛”两个字,用于商业用途,因此侵犯了潘鸿忠的著作权。 “对方这个邮政折扣,标价68元,利润很大。 因为这个潘鸿忠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方新华说。 现在,这个著作权案件相关资料已经提交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可以知道法院还没有回答。
事实上,这不是潘鸿忠第一次提起著作权诉讼。 1992年,潘鸿忠为了维持自己的乐山睡佛照片和复印件著作权,向乐山市6个部门申诉,索取12万元。 这个事件经过一年,终于在1993年底调解结束了。 当时乐山市政府承担着该市6个侵权机构的侵权责任,一次没有重复支付申诉人潘鸿忠人民币17000元的赔偿金。
之后,乐山市文化局发表了公告,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潘鸿忠的许可,复制销售《乐山巨佛》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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