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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秦火火"一审获刑三年 曾引起大量杨澜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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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 朝阳法院因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找死者因案件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过审理,从年11月到年8月,秦志晖分别采用“淮上秦火”“东土秦火”“江淮秦火”“炎黄秦火”新浪微博账户,在新闻网上散布事实,篡改和捏造不真实消息。 相关情况累计发展了4100多次。

“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解决期间,秦志晖为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宣传,提高网络关注度,于年8月20日利用“中国秦火_f92”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和散布虚假消息,原铁道部 该微博转发了11000次,评论3300多次,引起了很多读者对国家机关公共说服力的质疑,原铁道部当晚不得不散布谣言。 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事业的开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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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透露有秦志晖发表的涉案微博复印件或无中学生,为本人捏造、创作。 新闻相关的文案有一定的来源,但经过秦志晖被实质性篡改,以原创的方法发表。 或者虚假消息在网上流传,但已经明确了涉案的受害者,秦志晖依然追加复印件在网上分发。 法院足以说明秦志晖作为网络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对新闻真实性履行基本的验证义务,而且捏造、编造虚假事实,主观上知道涉案新闻的虚假性,客观上也是虚假消息
朝阳法院经过审理,秦志晖无视国法,在新闻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而且诽谤许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名誉毁谤罪 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新闻网上编造、散布、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牺牲事件,依法处罚,实行数罪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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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新闻网上多次擅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犯下的名誉损害罪、牺牲事件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酌情予以重罚。 但秦志晖在破案后忠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忏悔罪的态度良好,因此对其犯下的诽谤罪、牺牲事件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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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被告人秦志晖表示不会在法庭上上诉。

扩展阅读

法院对“秦火火”案件审判中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公诉程序有法律依据吗?

法院指出《刑法》第246条的确定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名誉损害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必须适用公诉程序。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新闻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同一诽谤新闻被转发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刑法》第244条 “诽谤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年内多次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尚未解决,诽谤新闻必须实施实际转发次数的累计计算构成犯罪,依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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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秦志晖利用新闻网络诽谤杨澜等许多公民,其中三名诽谤新闻被转发的次数均达500多次,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秦志晖一年内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新闻被转发次数的累计计算。

由此,秦志晖必须诽谤杨澜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而且诽谤许多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志晖犯下的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引起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法院认为“723”甬温线动车事故是特别严重的铁路交通事故,引起国民的关注,秦志晖只是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新闻,在网上散布,引起骚动,引起网上空之间的混乱。 足以认定秦志晖的这种行为会导致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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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惩处同样的行为负两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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